逃避、不配合防疫检查
通州公安从快从严处理两人!
近日,通州区公安局依法对两名逃避、不配合防疫检查的人员进行了处罚。
8月7日凌晨2时许,花某某(女,52岁,江苏如东人)从扬州宝应乘车返回南通市通州区工作单位,在途经查控卡口时,在明知疫情期间外来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防疫检查的情况下,仍采取下车徒步绕行的方式逃避防疫检查返回工作单位。花某某返回单位后,单位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并联系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对花某某开展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工作,目前花某某的检测结果无异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花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予以行*处罚。
8月8日晚上20时许,杜某某(男,27岁,江苏苏州人)驾驶轿车经过通州区东社镇东平村S卡口,在防疫检查时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与防疫卡口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杜某某言语辱骂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杜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处罚。
疫情当前,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义务。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做好防疫检查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对拒不配合、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防控工作决不可松懈。然而,在防疫形势严峻之时,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出现了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等种种“任性”行为。最终,这些干扰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今天,刘蜀黍就来通过警方公布的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再次学习、理解其中相关法律规定,以便自觉做到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主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1
案例介绍1
年7月21日上午,南京市民毛某宁(女,64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市居住地(江宁区禄口街道),乘坐大巴前往扬州,到位于该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其姐姐家中居住。7月21-27日期间,她不但未按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还在扬州市区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和农贸市场等人员高度密集场所频繁活动,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该市扩散蔓延。年8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于7月29日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毛某宁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医院治疗。
以案释法
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毛某宁隐瞒行程,不报告;擅自离开封控管理点,在公安调查后拒绝透露行程,导致所在地区新冠疫情的传播,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节选)
2
案例介绍2
年8月5日16时许,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启扬高速扬州西收费站疫情查控点,对扬州某运输公司牌照为苏K81XX的重型厢式货车进行出城检查时,发现该车上除司机赵某外,还有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等3人藏身货厢内。进一步检查发现,除司机持有通行证,能提供健康码(绿色)、行程卡(绿色)及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外,其余3人均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年8月6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赵某、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作出行*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扬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扬州主城区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开扬州主城。自年7月29日零时起,对通过扬州辖区内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站场离开扬州的主城区的旅客,须凭健康码绿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租车、网约车严禁跨扬州主城区运营。”司机赵某在明知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等人未取得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的情况下,仍将上述3人藏身货厢内,欲带离扬州主城区。赵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赵某、刘某文、张某云、张某鹏作出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节选)
3
案例介绍3
近日,扬州市某小区业主群传出一则消息称“文峰派出所全员核酸阳性已全部隔离”。8月2日,文峰派出所否认该传言。目前,夏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处罚。
以案释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夏某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节选)
来源:通州公安、健康江苏
原标题:《拒不配合!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