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泰州市农业综合行*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刘庄村西大河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渔船(苏宝渔)使用机械捕捞螺蛳。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核验其《捕捞许可证》,发现该证由扬州市宝应县渔*部门发放,并未经海陵区渔*管理部门许可签证;此外,该《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为刺网,并无机械捕捞螺狮作业类型。
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整、罚款人民币元整的行*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作业习惯,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改变渔船核定的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型,既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渔船带来了安全隐患。近年来,渔*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交叉检查、驻点蹲守等方式,不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频次,持续开展夜间错时执法、联合执法,依法严查无证捕捞、逾期捕捞、跨界捕捞等违法行为,全力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全面推动渔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别提醒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任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而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属违法行为。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由渔*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罚款、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等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区常年禁渔水域为凤城河禁渔区,其范围包括东城河、北城河、南城河、老通扬运河(东至引凤路福龙桥、西至与南官河交汇处)、南官河(北至西仓桥、南至南官河钢坝闸)、凤凰河(北至静安路百凤桥、南至凤凰河钢坝闸),以及南官河与引凤路之间所有河道。凤城河禁渔区内除使用鱼饵、一人一杆一钩的休闲垂钓外,禁止从事捕捞生产作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垂钓行为。泰州微视听,赞47
来源
微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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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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