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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2 17:26:00

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之一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等手段包括暴力,该类型也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扬州宝应一男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劫)他人5元,获刑3年;国家与社会可能需要思考,我国当前不少主流刑法理论是否合理。

扬州宝应一男子酒后抢劫5元获刑3年3个月

在办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产,不少受害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司法机关为什么没有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法律人梳理具体的情节可能发现,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纠纷;法律人倘若再进一步分析与总结,不少情形下,寻衅滋事罪是处理熟人之间“抢夺、抢劫”的替代罪名。

熟人之间“抢夺、抢劫”对方的财产是否成立相应的罪名,法律人应当从抢夺、抢劫罪的法律条文寻找答案,而不是刑法理论。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罪法律条文为什么没有使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多数刑法理论认为具体罪名有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理由为,“众所周知”或者“其他”。

少数法学家便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进行归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也能评价为盗窃、抢夺、抢劫等罪;当事人之间有债务纠纷也能被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罪。

前述非法占有目的内容的归纳,为司法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提供了理论;罪名法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罪名并没有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罪法律条文没有使用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述,立法目的是提供司法人员判断是否构成具体的犯罪需要有价值判断。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交往中产生了纠纷,债权债务正当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即便使用了不法手段也不成立财产性犯罪,例如,债权人毁坏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不成立故意毁坏财产罪,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了对方的财产也是如此;债权债务不正当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倘若属于认识错误,是否构成财产性犯罪还需要价值判断。

插手民事纠纷的“理论根据”

寻衅滋事罪演化为熟人之间“抢夺、抢劫”替代罪名也为刑法理论的“归纳”,例如,不少法学家认为寻衅滋事没有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的动机。纠纷当事人没有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程序解决纠纷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不少司法实践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本罪。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一般”,是指既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为本罪;寻衅滋事成为“口袋”成为社会公认的事实。

寻衅滋事罪的“类罪名”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公共秩序”意味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例如,行为人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选择“路人甲、路人乙”为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实际问题是,司法人员怎样判断“精神刺激”?侵害的对象不特定,动机异于普通人即为寻求精神刺激。扬州宝应一男子抢劫作案的动机“匪夷所思”能评价为寻求精神刺激,即,该男子用普通人不可能采取的方式向妻子证明“不是没用的男人”。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不能一概而论;司法解释规定四种情形构成抢劫罪,例如,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为情形之一;扬州宝应一男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成立抢劫罪,关键在于司法人员对“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情形解释。

上述情形应当理解为,“逼挤、撞击、逼倒”使被害人的财物脱离,进而夺取;扬州宝应一男子利用行驶机动车逼停则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即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还没等胡女士准备(反应)过来,男子一把将手提包夺了过来,开车就走了”评价为抢夺更为适宜。

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能一概而论

抢了5块钱,换来了3年3个月的刑期,值不值?当然不值得。司法人员更应当考虑扬州宝应一男子的行为性质;本文认为,扬州宝应一男子酒后“抢劫”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固然不是“口袋”,但符合构成要件的仍要装进“口袋”;我国当前不少主流刑法理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立法者的解释仍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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