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医院儿科大楼,一名男童在无人看管之下坠落电梯井,经抢救无效死亡。无独有偶,5月16日山东招远一幼童在儿童游泳池发生溺水,事发时游泳馆仅有一名值班人员,3名家长因蒸汽太热均离开现场。6月28日,江西靖安清华美郡小区健身区里,一小孩玩秋千自己的头卡在秋千里,当家人赶到时,孩子流血不止,当场死亡。
接连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儿童安全事故让人痛心不已。暑假即将来临,儿童有更多的机会在公共场所逗留。作为孩子家长、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该尽到哪些责任,避免意外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
0二、《民法总则》中的家长监护责任
在儿童安全事故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事故的发生常伴随着家长监管的缺失。好玩、好奇是儿童的天性,但他们社会实践不足,安全意识较差。一旦缺乏成人在旁监管,危险便如影随形。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一般的生活经验,家长在日常照看中,应该做到八岁以下的孩子一定要有成人陪伴,不能让其独处或离开成人视线;对八岁以上的孩子,家长要在充分了解孩子行为能力,评估坏境中危险因素的基础上判断哪些情况孩子能够独自面对。
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尽管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对父母抚养子女的内涵、边界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具体,但随着《民法总则》的发布以及民法典各分则的修订,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监护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完善。比如,今年新发布的《民法总则》就强调了监护人须遵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后,可撤销原有的监护权的情形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恢复、哪些主体可以代为行使监护权等内容,《民法总则》也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共场所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安全事故是否负有责任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社会人应以善良、理性、谨慎、合理为注意标准,采取与之相关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通常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例如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小心防滑”、“危险,请勿靠近”等。二、对可预见的危险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例如在易滑地面铺设防滑垫,在易坠落处装防护栏,安排人员巡逻检查等。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排查安全漏洞,以保证提供的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刘婷执业律师
南方医科大学公共管理专业毕业,医院五年行*工作经历。年获得司法职业资格,专注于婚姻继承、儿童保护、老年人权益、民事侵权等法律事务。
法律-
国融创立于年。
SINCE.
“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广东省青年文明号”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