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坐在电动车后座与别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为了索要2.5万元误工费,她竟瞒天过海使用单位公章并冒充同事签字等伪造虚假证据,结果自己还倒贴了1万元罚款。近日,宝应法院对一起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发出了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原告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年7月下旬,金某乘坐丈夫驾驶的电动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金某及其丈夫均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宝应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电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医院就诊治疗,并向宝应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宋某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其中误工费高达2.5万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金某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医疗费发票、病历材料等。金某告诉法官:“我每月工资收入有元,因为这次事故导致我在家休养,公司停发了我的工资,导致我年上半年没有收入来源。”
近日,宝应法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非常蹊跷。据了解,法官在审查原告金某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时发现,所有员工签字的笔迹均较为相似,似乎为同一人所写,且单位出具的证明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
为了主持公道、还原真相,带着疑问,法官来到原告金某任职的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从单位领导和同事们口中得知,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年多才入职该公司的人事部门。一位单位负责人透露,“她任职于我单位人事部门,有接触公章和工资表的便利条件。”法院最终证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及五份工资发放明细表均系其伪造。事实上,原告金某年下半年才入职这家公司,其所述的误工、停发工资等说辞均为捏造。至此,原告的谎言被拆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达到获取误工费2.5万元的目的,向法庭提供伪造的证据,虚构误工事实的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予以1万元罚款。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肆意伪造证据,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中均为化名)
供稿:开发区法庭朱净园
原标题:《女子私盖公章伪造证据法院查明事实罚款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