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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31 18:02:00

前言

官本以何方式经营,最早在隋开皇年间已有讨论。其中涉及的经营方式有两类,一是回易兴生,一是出举收利。回易、兴生都是商贩求利,可并称为兴易,或称兴贩;回易是博换、转易之义,即是物品或钱货的相互换易,其与商贩所差无几。唐代的官本经营,出举之法渐有后来居上之势,较回易兴生似更普遍。

出举之法成为官本经营的主流

唐代的官本经营在开元年间就屡次订定利率日:“比来公私举放”、“天下私举质”、“诸公私以财物出举”、“凡质举之利”,如非出举已在官、民间广泛运用,政府实无必要频繁调整利率。天宝九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连官吏也禁不起放债出举的诱惑,于商利之外,还要赚取息利可见时人对出举的趋之若鹜。如前所述,商利一般在二成上下,而玄宗时出举之官本利率没有低过月息5%者,即年息60%,息利较商利有更高利润,更易达成官本取利的目标,难怪捉钱者颇好使用出举法。再者,从劳动强度来看,本钱贷出之后,捉钱者可坐享收盈,不似商贩者需为货品进出而倍极辛劳,相信这也是出举法深受青睐的原因。

尽管唐初多以兴易之法为官本收利,但高宗以后出举法已渐取而代之,成为官本经营的主流。唐后期的官本,虽然鲜少,特别强调要用某种经营方式,但官府自行盱衡形势,率多实行出举法,如代宗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放与人,或府县自取,及贫人将捉。”“放”即放债,也就是出举,看来官府似已习惯性地用出举法来捉钱。只因贫人无力纳利,所以敕书后文才会要求拣择“殷富干了者”,使其“翻转回易”。我们与其认为回易法较出举法更易获利,不如说有商贩经验的殷富干了者,比全无放贷能力的穷百姓与贫典吏,有更强的获利能力,所以才被官府看上。

往后的官本经营,似也仍以出举生息法为主,如贞元二十一年正月制:“百官及在城诸使息利本钱,征放多年,积成深弊。"元和九年八月诏:“其中书门下两省及尚书省、御史台,或务总枢机,或职司弹纠,而倍称息利,于体尤乖。”同年十二月敕:“比缘诸司食利钱,出举岁深,为弊颇甚。”大和八年二月诏:“其元举人已纳利计数五倍已上者,本利并放。”这里的“息利本钱”、“倍称息利”,显然指的都是放贷之本与息,而“出举岁深”、“元举人纳利”若干倍,更点出官府实行出举法盖有年矣。

此外,从一些实际的官本运作中,亦可见人们如何地偏好放贷生息法,如白居易《论周怀义状》:“(汝州)缘新置军将利钱,放与人户官健,每月征利”杜中立任司农卿之前,六官飧钱由司农“大吏尽举所给于人,权其子钱以给之。”无分中央或地方,子钱利钱都由举放而来,或许因此法用得太普遍了,难免让不肖者横生歹念,遂假官贷之名,行私举之实。元和五年十一月癸卯敕就指出这项后遗症:“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

子弟私举的公钱,当然有可能是官本,亦即名义上是官本的捉钱人,而实际则朋分花用所举钱,而任家产抵偿利钱,家长承担后果。总之,唐代官本的经营方式,自高宗复行开皇十七年所禁的“出举收利”法以来,就迅速跃升为官本的主要获利法,直到唐后期都复如此,与之相应的,则是政府多次调整官方法定利率,以平衡公家所需与捉钱人负担。

▲唐代盛世彩绘图

兴易法仍在继续使用

官本的经营,出举与兴易是可以并行不悖的,盖二者既都可兴利,官府又何在乎用什么方法?出举法固然愈来愈受重视,但兴易法还是继续在运用,尤其是那些获利丰厚的富商巨贾,官府看得分外眼红,恨不能将其取代贫人捉钱。宝应敕所冀望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大概就是这类富商巨贾。丁仙芝《赠朱中书》诗:“东邻转谷五之利,西邻贩缯日已贵。”元稹《估客乐》:“所费百钱本,已得十倍赢”,“子本频蕃息,货贩日兼并”。“五之利”就是什二之利,虽然已较农民的“苗疏税多不得食”,“岁暮锄犁傍空室”要好得多,但也不过是普通商利而已,还是无法支应官方月息少说4%,或年息48%的要求。

至于能得“十倍赢”,亦即%的巨额利润者,相信是可遇而不可求,少之又少的案例。正因为商利所得差别甚大,不见得捉官本的商人都可用兴易法纳足利钱,故不免有投机取巧的行为,元和十一年右御史中丞崔从奏:“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通迫,为弊非一。”官本配给商贩富人,无论他们在市肆贩易以求利,或向百姓放高利贷,似乎都很难满足官府要求的利数,所以才发生逋欠官钱的事,而官府的非理逼债,想必也给他们带来不小的困扰。

对财力雄厚的富商大贾而言,就算有能力纳足利钱,也不甘愿为官府作嫁,平白丧失自我图利的大好机会,如太和七年八月敕曰:中书门下省所将本钱,与诸色人,给驱使官文牒,于江淮请道经纪,每年纳利,并无元额许置。如闻皆是江淮富大户,纳利殊少,影庇至多,私贩茶盐,颇挠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这些得两省本钱的江淮大贾,既有驱使官文牒,“因是挟赀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占尽一切利权,这不正是元稹《估客乐》所形容的“经游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已得十倍赢”,“子本频息”的富商巨贾?要说他们交不出利钱,实难令人置信。

再者,捉钱人通常要纳定额利钱,此处竟“无元额许置”,难道是两省为得江淮大贾的超额厚利,所以故意不设利钱数?但最终仍被精于算计的富商摆了一道,落得个“纳利殊少”的下场。这里所谓的江富豪大户,大概以扬州为中心。扬州位于长江、运河的交会点,时人称“扬一益二”,扬州富甲天下。正因经济繁荣,京师仰赖其米粮轻货等运至;而一旦京师物资匮乏,江淮也成为政府借商之所在。代、德以前,扬州置回易邸,货贩军储,以求私利;代、德以后,盐铁转运使设于扬州,进斡利权,商贾如织。

江淮的富庶繁荣,非其他地区可比,也唯有当地的富豪大户,才有能力行权京司,要得免役文牒与不定利钱的许诺,只是官府希望其不依定数,多纳本利,却反而被其将计就计,设局坑害。如此说来,唐政府即使仍并用兴易法,但要从将本求利的小商人,或狡猾精明的富商巨贾那里获取利益,其实都不容易。

▲唐代“捉钱者”画像

官本经营的种类

官本经营以出举法为主,兴易法为辅。其他偶然还见预放、赊放法,与课钱法、脚钱法。预放、赊放多出现在出土文书,预放无非是出举法的另种形式,也同样要取利,所放出者与所回收者,多属实物,少见货币,像大谷文书多件纳长行坊预放绁布,或河西豆卢军军仓的预放匹段,都是如此。赊放是将钱物赊销予人,大谷文书中的赊放有寓赊于贷的意义,可视为放贷之他种态样。课钱法与脚钱法并非直接取自官本,唐前期二者都在政府罢公廨本钱后实施,目的在填补官本废后之财务缺口。

唐后期的课钱法系与本钱制并行,意在利钱不足时供添填之用,最显然的例子是大历六年的军器监,除了公廨本钱贯取利充用之外,“别纳店铺课钱,添公廨收利杂用。"会昌元年的户部奏状也展现这样的特色:“今请落下征钱驱使官每贯二百文课,并更请于合给钱内四分中落一分,均分配”。不过严格说,课钱法与脚钱法与本钱无直接关系,只是利钱不足时的一种补助措施而已。

唐代官本的种类繁多,诸色官本受重视的程度不一,本数与运作时、地也各有不同,因此各式官本设置的捉钱人数,或每位捉钱人的所捉本数,未必都是一致的。唐前期在相关问题上最有迹可寻的是公廨本钱。贞观十五年遂良谓京司捉钱令史,“在京七十余司,相率司别九人”,即唐初京司捉钱者只有六百余人,其捉钱数,“大率人捉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可知京司总本数约三万贯。如以唐初平均人捉45贯的标准,衡诸各级府州县之本数,府州与都督府、都护府的捉钱人数通常在五、六十人上下少则二、三十人,多亦不超过百人;县则通常在二、三十人以下,所需人数有限;折冲府因单位更小,捉钱人数也更少。

从个别州县来看,大概只要动用各治所人口中的极小人力,就可应付捉钱事宜,也就是在理论上,官府指派的捉钱人,主要来自治所城中的百姓与典吏,不必劳烦到乡村中的农民。不过由于唐朝幅员开阔,府州数约个,县数近个,另有都督府、折冲府等,所以总计全国的捉钱人数约在人左右,是个不算太大的捉钱队伍。需注意的是,这里是以贞观十五年人捉45贯的方式来计量,但事实上,高宗以后每人的捉钱数未必如此之高,如麟德元年史玄政纳官贷小子只2斗,开元间近20笔的还纳本利帐,本数最高为麦6石,利数最高为6.75斗。

这样的数量未必代表足额的本利数,却反映实际的捉钱数或纳利数有细琐化的趋势,而且捉钱人也未必都是城市居民,其中不乏以种植为生的乡居农民。莫高窟北区47窟的开元初豆卢军宴设本,可知钱数的6笔,少则1贯,多则3.5贯,平均每人约捉2贯,皆远不如遂良所说的人捉四、五十贯那么多。西北边区物价依P.号《唐天宝年代燉煌郡会计牒》的五谷时价,粟一斗34文计,则人捉2贯,约合粟5.88石,或米3.5石;人捉3.5贯,约合粟10石,或米6石,亦即小额捉钱,可能反而是州县官本的运作常态。以货币为本,几乎无例外的都是月纳息钱;以实物为本,很难说就用月息制。民间的谷物借贷多以收成期为准,也就是采年息制;广德年间的交河县百姓请举常平仓粟如“时熟准数送纳”等语,亦用年息制。

▲官本经营运作彩绘图

唐代的捉钱管理

官本出放率多用货币,罕见实物为本,故此处不以本利帐斛斗数为论断基准,而以开元初豆卢军宴设本的平均人捉2贯,推估唐前期全国的捉钱人数。各府州的捉钱人数通常在一千人上下,少亦近五百人,多或逼近二千人;县则通常在三、四百人左右,京县较特殊,有多至七百余人。如总计各级府州县数,则州县捉钱人数暴增至约七十五万人,全国捉钱人数约八十五万人。这还只是就公廨本钱的情形加以推估,如再考虑开元以来陆续增多的食本、宴设本、馆驿本、病坊本等,以及边镇各军也纷纷置本,或许高达百万人的庞大捉钱队伍,不是没有可能曾经存在过的。

官府中管理捉钱的是各判司,而实际负责捉钱的是层级更低的典吏或百姓。典吏多半是住在官衙附近的城居者,百姓以财富状况较佳的高户为优选,但是,善于趋避,且与官府关系良好的商贩富人,未必愿意卷入此吃力不讨好的捉钱事务。何况官本种类日多,本钱数益渐增加,捉钱者很难再设定只是富户,官府在面对诸多穷百姓,甚或贫典吏时,岂能再委以人捉四、五十贯的高额本数,那岂不更易陷官本于耗损欠负之境?由是降低捉钱数,小额配置给一般百姓,成为官府因应新情势所不得不采取的对策。

然而从前述之仓粮本利帐或军宴设本来看,各笔数额并不致,官府可能视钱人状况,机动调整所予本数,似未强制要求每人必捉定额数量。故遂良所言应只限于武德、贞观年间京司公廨本钱的情形,而高宗以后,随着州县、军、府等各式官本的增多、本数的增大,以及捉钱者身分的愈趋复杂,一方面形成贫户所提本数具小额化的倾向,富户与贫户间的本数或许有一段差距;另方面则因贫户的大量提钱,与本数的小额出放,捉钱人数势必急遽增加。这些捉钱贫户若非城市中的小工商业者,便是城郊或乡村百姓,其中相信不乏农户在内,因此官本放贷虽然以州县治所为中心,而其影响范围可能含盖周边的农村。以实物交付本利者,大概就属这类农民。

唐后期官本的捉钱数与捉钱人户,与前期情形颇不相同,唯后期因数据所限,大体只知京司概况。建中二年德宗欲置待制官,并置本收利以供费,沈既济上疏论曰:“今官三十员,约计一月,不减百万。以他司息利准之,当以钱二千万为之本,方获百万之利,若均本配人,当复除二百户。”当时月息为5%,据此知每户所配本钱为贯。这个捉钱数不但远超过前期捉钱人分散化之后的本数,也比褚遂良所说的人捉四、五十贯要多,算是相当大额的捉钱数。宝应元年曾因府县穷百姓、贫典吏积利不纳,兼本破除,所以要“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高户三、五人就能当得了诸多贫人捉钱,必是其所配本数甚巨,如以每人贯计,三、五人即当得三、五百贯,而中、下县的公廨本数也不过就三、五百贯,或许宝应敕所指的“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就是以中、下县为例。

▲唐德宗剧照

结语

从前文不难看出,代、德之际京司的钱本数似乎较高,官府没有将本数细分化,而采取较大额的“均本配人”方式。至于一般府县,多数仍令贫人牵捉,故本数不免小额化,并可能视身分、财富状态而配置,未必以均本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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