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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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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全市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61件,罚没款万元。针对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乱象,开展互联网“刷单炒信”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线上监测、线下核查处置,同步打击网络不正竞争行为,立案查处“刷单炒信”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件。

案例1

扬州市丽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案情简介:

年7月8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市丽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刷单的包裹94个,在当事人办公区域电脑内发现多个含有刷单信息的文档。经查,当事人自年8月24日起通过千里马刷单平台持续对其实际控制的“丽君食品专营店”、“薇纳旗舰店”以及“安顺食品专营店”进行刷单,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刷单笔,刷单费用.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其网店虚构交易及好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件启示:

网购商品时,商品的销量、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商家为了争抢流量,通过虚构交易和评价来误导消费者,在无形中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网络交易的信用基础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处有效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电子商务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2

扬州市绿场春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年5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扬州市绿场春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门店门头使用“百年老店”字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年3月27日申领《营业执照》,并于年7月22日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取得登记后自行设计使用“百年老店”字样的门店门头。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年才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招揽顾客,扩大企业影响,在没有真实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在其门店门头使用“百年老店”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件启示:

百年老店通常是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虽历经百年沧桑,但企业的名号及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仍受到百姓的信赖和欢迎。部分商家利用百姓对百年老店的信任感,在自家店招或装饰装潢中使用“百年老店”字样,其本质上既欺骗消费者,又对同业商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动真碰硬,不仅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3

高邮洑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高邮洑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帮耳通门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帮耳通”在全国连锁余家,将一种内部总结的耳部按摩保健和理疗的手法宣传为“三维一体复聪法”,并将公司培训人员虚构为研发人;在没有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展示北京邦尔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证书与荣誉,并宣称其为当事人的总部;此外,当事人为了体现服务的效果,让员工找人赠送锦旗,每找一名锦旗赠送人,就以顾客满意度考核的名义给予员工20元奖励。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件启示:

个别商家为了夸大自身名气,虚构其曾获荣誉和产品(服务)功效,并标榜其为全国连锁店,这样的市场竞争是不健康的,对于推动消费市场秩序向良性发展起了负面作用。

案例4

高邮市北斗星通讯器材店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年12月2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高邮市北斗星通讯器材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铺门头上有“”标识以及“AuthorisedResener授权经销商”字样;店铺招牌上有“”标识以及“苹果体验店”字样;店内展示牌上有“iPhone”标识。年12月28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了《未授权声明》,声明称:没有授权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件启示:

不法商家为了赚取流量和信用度,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将店铺装修成与知名品牌一样的直营店或授权店,以此来鱼目混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知名名牌存在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特定关系,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5

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年8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店庆活动,存在有奖销售信息不明影响兑奖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经查,当事人隶属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名下连锁超市江都门店的营运工作。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寻找6名“锦鲤”瓜分元和“1元换购”的形式组织开展周年店庆相关活动,全国有家门店参与该活动。当事人在江都区域发放上述活动海报,宣传会员来店任意消费即可参加抽奖活动,落款单位为“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虽然海报中标注“活动详情见店内公告”,但店堂内的活动公告未标注参与家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周年店庆活动为扬州世纪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举办,对获奖几率产生误判。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商家使用高额奖金有奖销售的行为,吸引顾客眼球,刺激顾客购买产品的欲望,但未标注参与门店,也未标注参与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使顾客获奖的几率大大减少,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商家合理组织开展诸如“周年庆”等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扬州邗江熊姬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年5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邗江区熊姬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一盒小卡片,共张,卡片上印有“全五星评价+晒图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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