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多大仇啊......
湘潇晨报消息,桂林女子*某某因恼怒自己前男友俸某某同现女友在自己和俸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居住。愤怒的*某某挥刀刺向俸某某。
就在两人前去就医的过程中,*某某再次挥刀捅向俸某某大动脉,致使对方身体受伤。日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某某。
现年45岁的犯罪嫌疑人*某某(女)与被害人俸某某(男,40岁)原是一对情侣,两人相恋已有五年多,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桂林市叠彩区某小区房屋。
年5月,二人因感情纠纷而分手。之后*某某搬离该小区租房居住,但二人未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
7月,*某某得知俸某某与另一名女子居住在其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内,心生愤恨不满。于8月1日9时许,将刮眉刀藏于鞋底,并带上水果刀和剪刀去找俸某某理论。
协商途中,双方多次言语不和。在此期间,先后使用其携带的水果刀和剪刀刺向俸某某,俸某某在抢夺刀具的过程中造成*某某脸部、手部、胸部等处被划伤。俸某某将*某某手上的水果刀和剪刀夺下后打电话报警。
公安民警到场后,对其二人进行调解,医院就诊。此时,*某某心灰意冷,心生杀死俸某某的念头,医院的路上假借脚痛为由,拿出事先藏在右脚鞋里的刮眉刀藏在手上的毛巾里。
当天10时许,当民警医院停车场时,*某某趁俸某某下车不备之际,掏出刮眉刀,瞄准俸某某的大动脉处进行划割,俸某某当即鲜血冒出。经鉴定,俸某某伤情系右侧颈部软组织切割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嫌疑人*某某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已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故意杀人未遂。
两人做不成恋人,做个朋友也未尝不可。好聚好散,是成年人理应明白的告别方式。如此挥刀相向,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让自己招致牢狱之灾,何必呢?
▍内容来源:湘潇晨报、叠彩区检察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等、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五月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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