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是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在县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消*产品单位、职业卫生、餐饮具集中消*单位、计划生育等监督执法工作。
一、业务科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科、医疗卫生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放射与职业卫生监督科
岗位职责:
1、行*检查
(1)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行*处罚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告知:在做出行*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处罚的,拟提出行*处罚决定意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4)送达:行*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强制
告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报批决定:以事实为依据,报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查清事实情况,报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执行:依法组织实施查封、扣押及其他有关材料。
事后监管岗: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样检验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二、科室:法制稽查科
(一)法制审核
岗位职责:
(1)受理:对各科室报送的行*处罚案卷进行法制预审、流转和归档。
(2)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
(3)报批决定:依法对办案科室制作的行*处罚案卷,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后报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许可
审查: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已发放许可证的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提出意见。
信息上报:将博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的管理相对人相关信息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
归档:将已许可通过的管理相对人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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